商標註冊過程中最後壹道坎,若答辯成功,商標局即核準註冊並下發證書。
通過答辯可以將搖搖欲墜的商標權重新穩定下來,讓商標繼續持有。
異議答辯是防止自身商標被淡化,被弱化被醜化以及被他人傍名牌的重要途徑。
異議答辯是商標法賦予當事人的法定權利當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維護用戶自身利益。
商標異議答辯的流程
1、商標局在收到商標異議書件後,壹般要經過必要的形式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商標異議書及有關材料在被異議商標異議期滿的壹個月後,將商標異議書的副本轉交被異議人,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答辯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答辯。被異議人是否答辯由自己決定。
2、商標局收到被異議人答辯,將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依法進行裁定,期滿仍未答辯的,商標局按未答辯依法進行裁定,裁定結果形成正式公文送達當事人。
3、如果雙方當事人中任何壹方對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裁定。
提交商標異議答辯材料註意什麽?
商標局寄送商標異議書副本的信封(用以確定答辯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要隨同異議答辯及材料壹起寄送商標局。被異議人所提供的答辯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否則,該外文異議答辯將不作為異議答辯材料使用,並退回給當事人。(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97年1月14日《關於商標異議中外文書件應附中文譯本的通知》 )
關於補充證據材料的聲明與提交時限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異議答辯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異議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在商標局未接受後補答辯材料且異議成立時,被異議人不服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並將擬後補的材料提交至該會。
商標異議答辯的內容
商標異議答辯是指商標異議案的被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異議理由以書面形式進行辯駁的法律行為。《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被異議人的答辯應包含有以下內容:
1、主體資格
必須是被異議人或是被異議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商標異議答辯如委托商標代理組織代理,須附送《商標代理委托書》。商標局將根據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異議裁定,制作異議裁定書通知異議雙方當事人。
2、有明確的異議理由
針對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的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被異議人應提出相應的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的充分與否,將對異議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建議委托專業的商標律師事務所或代理機構來代理。
怎樣辦理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於監督商標局公正、公開地進行商標確權。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有以下兩條途徑:
(壹)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還應該提交壹下書件: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有關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可從網上下載);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6)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商標異議期限怎樣計算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規定的商標註冊的必經程序。任何人對經過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均可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從本質上講,商標異議是雙方當事人就商標確權發生糾紛,請求商標局作出行政裁定的行為。初步審定的商標被異議之後,權利將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要等到生效的異議裁定或者司法判決作出之後才能確定其是否被核準註冊。同時,對商標異議期限的規定還涉及到各方當事人在壹系列後續程序中的利益,如註冊商標專用權能否生效及生效的起始日期,註冊商標續展後的專用權起止日期等等。因此,確定商標異議期限的起算日對商標註冊審查工作意義重大。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在實踐中,壹般以商標初審公告之日的次日為異議期限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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