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
確認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訴訟屬於侵權類糾紛,還是請求人對於其某壹行為是否侵犯他人權利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壹種確認請求?其管轄法院又應如何來確定?在漢高(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漢高公司)與賀定高、湖南華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下稱華騰公司)之間展開的確認不侵犯註冊商標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用壹份裁定對這個問題給出了答案。 3月2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6)京73民轄終1120號民事裁定認為,確認不侵權訴訟,就其內容實質上是對請求人對於其實施的某壹行為是否構成對他人依法享有的某項權利的侵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壹種確認請求,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管轄應當比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侵權之訴的規定來確定。據此,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漢高公司的上訴,維持原裁定,即將該案移送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並駁回漢高公司對華騰公司的起訴。 漢高公司訴稱,2015年12月,華騰公司受賀定高委托向該公司發出警告函,稱漢高公司在京東商城、亞馬遜電子商務平臺銷售的“光明染發霜奢韻系列--深檀褐棕”商品包裝上突出使用了“奢韻”商標,侵犯了賀定高對第14044379 號“奢韻”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對此,漢高公司隨後以京東商城的開辦者北京京東三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為侵權行為地,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 據悉,該案中漢高公司與賀定高、華騰公司所爭議的確認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的涉案侵權行為之壹,為京東商城上銷售的“光明染發霜奢韻系列--深檀褐棕”商品。在該商品的銷售網頁上顯示為“京東自營”,服務壹欄顯示為“由京東發貨並提供售後服務”。 經審理,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壹審裁定該案移送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並裁定駁回漢高公司對華騰公司的起訴。漢高公司不服上述壹審裁定,隨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漢高公司主張壹審法院具有管轄權所依據的事實系京東商城銷售“光明染發霜奢韻系列--深檀褐棕”產品的行為。但是按照現有證據來看,該產品顯示為“京東自營”,並不能證明該產品由漢高公司直接銷售。因此,漢高公司不能以他人實施的行為來主張本案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管轄依據。同時,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未規定人民法院處理管轄權異議為裁定駁回起訴或其他程序事項的前置程序。 綜上,法院裁定駁回漢高公司上訴,維持原裁定。 (王國浩) 行家點評: 湯學麗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律師:“侵權之訴”是權利人基於已有的合法權利對他人對其侵權行為向法院提起的訴,請求法院作出侵權認定從而對侵權行為進行賠償的裁判;而“確認之訴”則是壹方當事人要求法院明確某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的具體狀態,法院在審理後做出的判決並沒有給付內容,不具執行性。知識產權中的“確認不侵權之訴”壹般是在當事人接到知識產權權利人向其發布的“侵權警告”但又遲遲不采取正式的起訴程序或者肆意發布其侵權的消息給其生產經營與商譽造成嚴重損害而主動向法院提起的訴,以求法院對其不侵權行為予以確認。該案中,法院將案件定為確認之訴,顯然是並非僅從其審理的是“侵權與否”來簡單將其認定為侵權之訴,而是從其本質進行了確認。在此基礎上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案件的管轄的相關規定作出了本裁定。 在知識產權訴訟實務中,確認管轄法院是當事人及代理人需要首先考慮的問題,尤其是在多個法院均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如何選擇管轄法院,在壹定程度上會影響當事人的應訴、質證與判決後的執行。當出現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侵權人不在同壹管轄區域,而權利人通常更願意在當地法院管轄的意向來看,權利人可采取在其當地向侵權人直接購買或侵權人的代理商購買進而依據“侵權行為地”進行管轄,或者也可通過向侵權人發起警告函等催告程序待侵權人發起訴訟而參訴。另外,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幹規定》關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壹案件都有管轄權並已分別立案的,後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後,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規定,當事人也可通過此種“以退為進”的方式確定管轄法院。 王宏濤 北京羅傑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律師:該案爭議焦點主要涉及移送管轄和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管轄問題。 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采用的壹種糾正措施。鑒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僅規定當事人可以針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3種裁定提起上訴,該情形並不包括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情形,故漢高公司認為“壹審法院依職權將案件移送至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於法無據,二審法院未支持漢高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 針對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多次通過司法答復、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等司法政策作出相關規定和指引,並先後指出,確認不侵犯訴訟屬於侵權類糾紛,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地域管轄;涉及同壹事實的確認不侵權之訴和侵權訴訟均屬獨立的訴訟;確認不侵權糾紛應當具有特有的受理條件;確認不侵權之訴是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糾紛領域特有的民事訴訟制度,本質上屬於侵權之訴。據此,二審法院根據前述司法規則針對本案進行審查是符合相關司法邏輯和司法政策的。 需要指出的是,鑒於確認不侵權之訴案件屬於新類型案件,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亦曾在相關確認不侵權糾紛案中針對涉案當事人行使訴權的情形行使了法官釋名權並依職權要求原告提交相關證據。具體到該案,鑒於當前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並未限定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原告必須是自己獨立實施了被控行為的民事主體,而是明確、清楚地規定涉訴行為的行為人(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均有權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該案壹審法院與二審法院將享有訴權的主體進行嚴格限定,並直接排除了利害關系人,這種司法裁量值得進壹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