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規定:“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法規的規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壹特定的專利技術、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供應者等,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壹供應者的技術規格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貨物的技術規格時,則應當在參照後面加上“或相當於”的字樣。”
2、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幹涉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3、根據《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第二十六條中央單位在實施具體采購項目委托時,不得指定供應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務和技術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綜上所述,所有招標項目均不能指定品牌,否則屬於違規行為。
相關法律法規: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壹)就同壹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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