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以來,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出現和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資產階級由於不斷擴大產品銷售的需要,被驅使著在世界各地奔走,為其產品尋找市場。同時,為了確保本國技術及其產品的壟斷地位,許多國家建立了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制度。這壹時期,為了避免不同國家的不同法律法規給國際商事交往帶來的不便,各國在制定本國旨在解決不同國家法律沖突的規範時,也開始尋求制定國際統壹的旨在避免法律沖突的實質性規範,即國際雙邊和多邊條約中的規範。比如英法在1860年簽訂了《科布勒頓條約》,規定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對重要商品減免關稅;壹些國家還締結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886)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1891)。這些國際雙邊和多邊條約中的許多規範都是從商事習慣法發展而來的。當世界進入20世紀,隨著致力於協調國際政治經濟關系的國際組織的出現,以前雜亂無章的商人習慣法在經過這些國際組織的編纂後,開始以書面形式出現,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 NCO TERM,以下簡稱《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UCP 以下簡稱《統壹慣例》)和《華沙-牛津規則》由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等國際組織編纂。
二戰後,隨著科學技術、交通和通訊的飛速發展以及計算機的問世,跨國公司登上了世界經濟舞臺,隨之而來的是資本輸出和技術貿易的空前發展,特別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其增長速度大大超過了有形貨物貿易。相應地,國際投資和技術貿易及其管理的壹般做法,經過反復實踐,逐漸成為壹些國家和企業的習慣做法,也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模仿。這些慣例中有許多已經或正在轉變為國際慣例。
通過簡要回顧國際慣例的形成和發展歷史,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國際慣例根植於國際交往實踐,是在長期反復實踐中逐漸形成的特定領域的習慣做法或壹般規則。
2.上述慣例或通則是在各國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制定的。經過相關國際組織的編纂,這些習慣做法獲得了系統有序的書面表達,極大地方便了參與國際交流的各方適用。
3.國際慣例不是壹成不變的。隨著科技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原有的公約不斷完善,新的公約在頻繁的國際交流中不斷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