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確實侵權,那麽只能將商品下架並接收處罰。
依據《淘寶規則》第六十三條
不當使用他人權利,是指用戶發生以下任壹行為:
(壹)賣家在所發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店鋪名、域名等中不當使用他人商標權、著作權等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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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壹、行為人主觀過失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
首先,應該是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本身的特征所決定的,從刑法理論上看,知識產權犯罪可歸入行政犯,即是違法了經濟、行政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如國家制定的《商標法》、《專利法》、《反不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等,行政犯由於其倫理道德上的可譴責性較弱,不宜對其主觀犯意過於苛刻,行為人只有在故意的情況下,才宜作為犯罪對待,過失行為通常只作為壹般違法行為處理;
其次,知識產權犯罪之所以只能由故意構成而不能由過失構成,也是由刑法的規定所決定的,因為按照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是否可以由過失構成,理應以刑法規定為限。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行為即時有社會危害性,也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第三,過失不構成犯罪,符合國際立法的原則,世界上除了意大利以外,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均沒有將過失列入犯罪之中,因此,將過失納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僅與刑法原理不符,也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同時也不符合世界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事立法的發展趨勢。
二、行為人不作為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主觀要求是“以營利為目的”,這就決定了行為人均采取積極地行動並追求希望犯罪結果發生,也就是說客觀行為都采取作為的形式,不作為不符合該罪的客觀要件。
不作為是與作為相對應的危害行為的壹種表現方式,就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判斷不作為犯罪應當具備如下三個條件,
第壹,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作為的特定法律義務,這是構成不作為的前提條件,
其次,行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義務,這是不作為成立的重要條件,
第三,行為人沒有履行作為的特定法律義務,這是不作為成立的關鍵條件。需要強調的是違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並非都構成不作為的義務根據,只有經刑法認可或要求的,才能視其為作為的根據。
換言之,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壹方面要求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同時要求刑法的認可,若只有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無刑法的認可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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