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類型分為兩種類型,不當使用他人權利以及出售假冒商品:
1、不當使用他人權利,是指用戶發生以下行為,每次扣二分:
(壹)賣家在所發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店鋪名、域名等中不當使用他人商標權、著作權等權利的;
(二)賣家出售商品涉嫌不當使用他人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權利的;
(三)賣家所發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或造成不正當競爭的。同壹權利人在三天內對同壹賣家的投訴視為壹次投訴。
規則解讀:
壹、“不當使用他人權利”是指除假冒以外的商標侵權,除盜版以外的著作權侵權,以及專利侵權。
同壹權利人在三天內對同壹賣家的投訴視為壹次投訴。因處理投訴和賣家整改需要時間,因此,淘寶將同壹權利人在三天之內就同壹賣家提出的投訴均將被視為壹次投訴,此期間內時間在後的投訴將視為對之前投訴的補充,而不視為再次投訴。
同時,同壹權利人在三天內對同壹賣家的同壹類型的侵權投訴(包括但不僅限於:專利權,版權,商標權)視為壹次投訴。
此規定旨在鼓勵投訴人壹次列明被投訴賣家店鋪中存在的所有侵權信息,提高投訴處理效率。
三、賣家在所發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店鋪名、域名等中不當使用他人商標權、著作權等權利。
未經他人許可,在商品信息、店鋪名、域名中使用他人的商標(包括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等)或作品(文字作品、圖案作品)等。
如:未經他人許可,在店鋪名中使用他人的商標。
如:賣家發布的下述商品雖系芬騰正品,但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商品信息中使用芬騰官網模特圖片仍屬不當使用。
四、賣家出售商品涉嫌不當使用他人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權利。
1、不當使用他人商標權,是指賣家出售的商品被認定為商標侵權,但不屬於假冒的情形。
如:淘寶網賣家有銷售“臣氏”產品,被“屈臣氏”商標權利人投訴,並出示廣州市工商局認定,“臣氏”構成商標侵權。
2、不當使用他人著作權,是指賣家出售的商品被認定為著作權侵權,但不屬於盜版的情形是指淘寶網賣家有銷售正規出版社出版的《百年孤獨》壹書,但權利人投訴《百年孤獨》在中國並未授權任何壹家出版社進行出版。
3、不當使用他人專利,是指賣家出售的商品侵犯他人外觀設計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發明專利的。
五、賣家所發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或造成不正當競爭是指賣家在店鋪頁面、商品頁面等信息中使用了他人權利信息,並足以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或者不正當競爭。
如:賣家出售自營品牌的家用小電器,但在商品信息中描述“質量比**品牌更好,價格比**品牌更低”,屬不正當競爭。
六、賣家不當使用他人權利的,淘寶會刪除的商品或信息包括:
如果賣家的商品頁面存在不當使用他人權利的情形,那麽淘寶會依據投訴人提供的資質證明、侵權商品鏈接等,刪除相應的商品信息;
如果賣家的店鋪裝修存在不當使用他人權利的情形,那麽淘寶會依據投訴人提供的資質證明、侵權商品鏈接等,清除店鋪裝修;
如果賣家店鋪的域名、店鋪名或會員名存在不當使用他人權利的情形,那麽淘寶會依據投訴人提供的資質證明、侵權店鋪鏈接等,釋放被投訴域名、店鋪名或會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