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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農民商標侵權糾紛的主管機關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法律主觀性:

商標侵權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三種:1。當事人協商解決,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認定侵權行為,采取執法措施,責令其停止、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的工具,還可以處以罰款。2.當事人對責令停止侵害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侵權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通過行政機關解決商標侵權糾紛,程序簡單,從停止侵權的目的上也是有效的,但被侵權人不可能通過這種行政調查獲得民事賠償。3.如果侵權,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訴訟是最終的解決方式。即使案件已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當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提出各種民事救濟請求。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說明供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