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同時該法第32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由此可見,壹件商標註冊申請能否獲得授權,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首先該商標自身必須具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其次,該商標不能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因此,申請人用他人已經取得專利的外觀設計申請商標註冊,屬於侵權行為,當然如果申請人與其他權利人就使用達成協議,則可以使用他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