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警告:
1.註意和加盟公司的合同,不要等到自己生意好了才在身邊設10。
2.壓貨風險:公司要求妳每月進貨數量和款式。
加盟簽約註意事項
首先,應要求總公司出示服務徽章登記證。
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把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擁有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首先要取得中央標準局頒發的服務標簽註冊證。前陣子有壹個中國餐飲連鎖體系的爭議。新舊系統進入公平貿易委員會。後來,敗訴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就連已經加入體系的加盟商也被迫更改名稱。多無辜啊!所以加盟商在加盟之前,壹定要先確認總部確實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放心加盟。
第二,版稅的支付方式。
壹般來說,總部會向加盟商收取三種費用,即加盟費、提成費和押金。所謂加盟費,是指總部為幫助加盟商進行開店前的整體開店規劃和教育培訓而收取的費用。特許權使用費是指加盟商使用總部商標和享有商譽需要支付的費用。這是壹個連續的收費。只要加盟商繼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可以是壹年壹次,也可以是季度或月度。至於押金,是總部為了保證加盟商切實履行合同,按時付款而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特許權使用費的不斷收取,部分加盟總部會要求加盟商在簽訂合同時,開出合同期內特許權使用費全額的支票。比如合同期為五年,版稅按年支付,有些總部會要求加盟商壹次用五張支票支付五年的版稅。後來有了這樣壹個案例。某系統加盟商開店兩年,因為生意不好倒閉了,但是早在簽約的時候就給總部交了壹張五年提成的支票。按理說,未來三年,既然店鋪已經停止使用總公司的商標和商譽,就不需要支付專利費了。但是總公司仍然將收到的支票滾入銀行提取,導致加盟商不僅兩年沒有生意,還要支付這些已經提取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商在滿足總公司要求壹次性開出合同期內所有特許權使用費的支票面額時,壹定要記得在合同上加個備註。加盟商關店不再開店,總公司必須返還未到期的版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價格。
在壹般的加盟合同中,總部會要求加盟商從總部進貨,不得私自進貨。這往往是總部和加盟店最有爭議的部分。因為加盟商往往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高,就自行從國外采購了。但基於連鎖體系質量的壹致性,總部不得不要求加盟店統壹向總部采購,於是產生了糾紛。比較合理的方式是加盟商事先要求總部供應的價格不能高於市場,或者高於市場是可以接受的,避免事後雙方在價格上產生糾紛。
第四,商圈保護問題。
通常加盟總部為了保證加盟店的經營利益,會有壹個商圈保障,即不會在壹個商圈內開第二家分店。所以加盟商壹定要非常清楚商圈的範圍。但常見的情況是,總部離商圈不遠,開第二家店,會影響原來加盟店的生意,引起抗議。其實如果總部設在安防商圈之外,加盟店是沒有權利抗議的。但值得壹提的是,當壹些連鎖店增加或達到飽和時,在商圈的保護下很難再開新店,於是偶然發展了第二品牌。意思是使用另壹個新的品牌名稱,經營內容與原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不用受原品牌的商圈保護限制。比如曾經有壹個房屋中介連鎖系統就是這樣,最後當然會引來加盟店的壹群抵制。因此,加盟商為了保護自身權益,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說明總部不得開發經營內容相同的第二個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是指總部為了保護業務技術和知識產權,要求加盟商在合同存續期間或結束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商相同的行業。這個規定是為了保護總部的知識產權,沒有錯。公平交易委員會也認為這不會違反法律。但是競業禁止期應該多長才算合理呢?如果太長,可能會影響加盟商以後的工作權利。對此,曾有連鎖體系將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加盟店起訴公平交易委員會。交易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合理,但認為三年太長?後來總部也明智地把三年改為壹年。所以加盟商在簽合同的時候壹定要慎重考慮,不要影響以後的生計。
第六,管理條例的問題。
壹般加盟合同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多則上百條。但通常有壹條規定“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總部管理規定辦理。如果加盟商遇到這種情況,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定附在合同上,成為合同的附件。因為管理規則是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把合同中沒有規定的事項全部納入其管理規則,隨時修改,為所欲為,然後加盟商就只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金。
由於特許經營合同是總部擬定的,所以會對總部更有利。在違約金方面,通常只列出了針對加盟商的部分,而總部違約的部分則只字未提。加盟商應該能夠提出相對的要求,明確總部違約時的懲罰條款,特別是總部應該提供的服務項目和物流支持,並要求總部實際實現。
第八,糾紛的處理。
壹般在特許經營合同中會明確列出管轄法院,通常總部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以便將來有需要時,更方便總部人員往返附近法院。值得壹提的是,某加盟總部曾經在合同中規定,加盟商要想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在這種情況下,調解委員會的成員是誰?如果都是總部出的問題,那麽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向總部,不利於加盟商。由於合同的原因,加盟商不能無視調解委員會,直接打官司。因此,筆者建議加盟商在遇到類似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同終止的處理。
合同終止,加盟商最重要的是拿回押金。這時候總部會檢查加盟商有沒有違約,有沒有欠款。同時,總部可以要求加盟商自行拆除招牌。如果壹切順利,沒有欠款,總部會退還押金。但壹旦發生糾紛,是否撤下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焦點。有些總部甚至雇傭自己的員工拆除招牌。在這種情況下,加盟商需要依賴於誰最初資助了招牌。如果是受許人出資,那麽招牌“物業”的所有權應該屬於受許人。雖然總部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如果真的要拆除,必須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就是破壞罪。
第十,這是最後要註意的,就是合同簽訂後,雙方必須各執壹份。
有壹次,壹家連鎖超市和加盟商簽約後,總部留了兩份合同,沒有給加盟商留壹份。後來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起訴要求改正。所以加盟商壹定要記得保留壹份,這樣才能清楚的了解合同內容,保證自己的權益。
加盟註意事項
第壹,不要輕易交加盟費。
目前很多企業實行加盟模式,要求代理商在加盟時繳納壹定的加盟費。按照國際特許經營協會和世界特許經營聯盟的標準,繳納壹定的加盟費無可非議。但問題是,加盟商(企業)提供的品牌必須是強勢品牌,能夠讓加盟商(加盟商)加盟後通過專賣店的經營真正盈利。特許經營的關鍵是品牌。現實中,除了部分歐美日品牌采用特許經營模式,加盟商確實可以盈利,但中國本土品牌很少有采用特許經營模式,讓加盟商真正賺錢的。為什麽會這樣?問題是品牌的“力”還不夠強大,不能輕易打動消費者。因此,壹些采用加盟模式的企業要求加盟商支付加盟費(寫在合同中),加盟商可以通過委婉的說辭讓企業取消支付加盟費,從而獲得產品的代理權。事實上,大多數企業對收取加盟費也缺乏信心。“弱勢”經銷商見面,就要收費。“聰明”的經銷商見面,企業往往會取消繳納加盟費的要求。顯然不是市面上的名牌。面對企業要求的“加盟費”,代理商要盡量節約自用。
第二,贏得更大比例的品牌推廣費用
如果產品需要好的銷量,就需要廣告和品牌推廣。在這方面,企業會有所作為,尤其是在招商廣告上。代理商要做的“工作”主要在三個方面:壹是爭取更大比例的推廣費用;第二,爭取更多類型的推廣支持;三是督促企業實現承諾。
壹般來說,許多企業都設立了“綜合推廣費”——壹種支持代理商推廣產品的費用。這種費用從代理商的進貨款中支付,主要用於專賣店、專櫃、店鋪的裝修,以及開業慶典、日常促銷。壹般比例為10%,即代理商采購10000元,企業將提取1000元作為綜合推廣費,由代理商劃撥用於該產品的營銷。這個比例適中,代理商也可以要求企業提高到12%-15%,從而獲得更多的推廣費用用於產品營銷。這個比例需要代理商自己爭取,成功率還是挺高的。除了綜合推廣費之外,代理商還要想方設法獲得更多的“額外”費用,用於特殊節日、品牌推廣、公關推廣,從而更高效地推動這壹產品品牌的發展。第三個方面就是這些“寶貝”,代理商必須嚴格督促企業按時兌現承諾。因為大部分企業在實際操作中都會在這個要求上“耍花招”,代理商最後還是會是空的。所以代理簽合同的時候,這些細節壹定要寫清楚。
三、明確運輸責任和退貨時限。
貨物的運輸涉及運輸時間、交貨時間和運輸成本。代理商有權要求企業及時交貨或改善交貨。在發貨運輸方面,要詳細規定短途運費、裝卸雜費、長途運費、保險費、退貨運費、發貨方式、發貨運費承擔標準、收貨地點和方式,責任由特定壹方承擔。比如企業到貨運公司的短途運費、裝卸雜費就不應該由代理商支付,其他費用的支付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討論確定具體的支付方。
產品已經運輸。如果不適合當地市場,難以銷售,或者產品不合格或損壞,如何退貨或換貨?截止日期是多久?代理商在這方面也需要做到“壹絲不茍”,因為不能退貨只能換貨,或者不能換貨,要達到壹兩年的苛刻要求才能退貨,這對代理商會帶來很大的傷害。代理簽合同的時候,這個細節要控制好。
第四,全面提供售後服務
在未來,市場的推廣和產品的良好銷售在於提供優質的服務,售後服務是重點之壹。目前企業普遍提供售後服務,主要是整機產品返廠保修,零配件保修或免費更換。這屬於傳統的售後服務模式,不利於當前企業的發展和產品銷售,也不利於代理商對產品的推廣和盈利。因此,代理商在簽訂合同時,應強烈要求企業配合在自己的區域市場建立售後服務部門,並提供必要的財力、人力、物力支持,以塑造良好的售後服務形象,促進產品銷售,有效傳播品牌。
動詞 (verb的縮寫)提供裝修指導和銷售培訓
專業的事情由專業的人來做,這樣才能呈現給消費者,才能更有效的促進品牌的傳播和產品的銷售。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強調企業必須有專業的裝修主管提供專業的裝修指導,這樣才能出類拔萃。因為壹般代理商對高質量的裝修工作知之甚少,如果沒有這樣的操作,產品的銷售會因為店鋪的“不好”形象而大打折扣,得不償失。同時,企業也要為賣家提供專業的營業員和銷售技能培訓,讓賣家做到專業、熟悉,更好地把握消費者的消費需求,有效引導其購買。簽合同的時候,這兩個要求缺壹不可,否則苦果就要被代理人自己“吞下”了。
不及物動詞關於預付款和付款的建議
由於目前市場上很多企業存在“圈錢”現象,代理商的業務發展存在很大風險。為了將這種風險降到最低,代理商在預付壹定金額後,試圖抽取壹定數量的產品進行試銷,通過測試產品的質量、當地市場的反應以及這個品牌在當地市場的知名度,來分析評估這個產品在當地市場是否有很大的銷售前景。如果有,建議正式代理;如果產品等方面與招商過程中所表述和強調的不壹致,且差異巨大,市場反應較小,此時代理人應繼續謹慎操作產品,後續付款需慎重考慮。很明顯,在簽合同的時候,代理商可以要求試銷,壹段時間後,試銷通過後,他會打款,開始全面合作。這樣,代理人就會很好地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