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之間產生糾紛後,?糾紛雙方首先可以請求本村的村委會對糾紛進行調解,?村委會的調解協議相當於糾紛雙方達成的壹個處分自己權利的合同,?在法律上不具有類似判決、?裁定的強制執行力。?
如果村委會調解失敗,?那麽糾紛雙方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糾紛。?另外壹種途徑就是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仲裁機構裁決。?凡是當事人有處分權的民事爭議,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均可以將該爭議提交仲裁。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糾紛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該範圍具體包括:?
(1)?各類合同糾紛。?包括買賣、?贈與、租賃、?委托、?行紀、?加工承攬、?技術、?建築、?房地產、?產品質量、運輸、?倉儲保管、?金融、?證券、?保險、?期貨、?投資、?著作權、?專利、?商標、?涉外、?經濟貿易、?海事海商等各類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非合同的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指侵權糾紛,?包括消費者權益糾紛、?海事侵權糾紛和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侵權糾紛等。?
擴展資料
出現因素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等方面調整步伐加快,村民內部的利益關系的調整也隨之加快,社會矛盾也必然顯現出來。主要原因有:
1、農村村民法制觀念淡薄。農村基層,特別是邊遠山區,壹些村民法制觀念淡薄現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具體表現在,農村實行聯產承包後,私人承包範圍擴大,為爭水、爭地、爭承包權發生矛盾後。
不能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濟,而是靠私力救濟,輕則罵、重則打、急則殺,有的僅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計較,引起鄰裏不和。
2、壹些基層幹部對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有的認為農村工作千頭萬緒,沒有時間顧及民間糾紛問題;有的認為農村經濟工作才是“硬指標”,而解決糾紛問題是“軟指標”。
沒有把正確處理糾紛作為新時期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性來認識,沒有人人為發展經濟創造良好社會氛圍的來認識,沒有作為社會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來認識,只是滿足於開會、發文件,過於形式。
該協調的不協調,工作不及時、不主動、不到位、不落實,這種認識不到位,工作不主動,造成工作不落實的狀況是化解糾紛不力的主要原因。
3、加大普法力度,維護農村村民合法權益。要加強對村民的政策法規教育,擴大普法的廣度、深度,采取各種宣傳方式,如廣播、電視講話、法律講座、學生帶法回家、公批公判大會、文藝匯演等喜聞樂見方式。
在農村中深入開展普及法律知識,特別註重普及與農民生活、生產相關的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宣傳遵法和如何運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等知識,還應大力推廣村務公開,增強透明度,動員廣大村民積極參與村務管理,使幹群之間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信任,減少幹群間的糾紛。
同時,廣泛開展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愛國主義教育,引導群眾積極向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不斷加強文化道德和修養,做到遇事冷靜對待,互相謙讓,***同參與處理。
4、提高隊伍素質,適應新時期需要。首先應采取培訓等方式盡快提高現有人員的素質,充分利用各種成人教育陣地進行有計劃有目的的法律理論培訓。通過培訓,提高各級幹部對新形勢下加強法制建設重要性的認識,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
進而通過各級幹部向廣大群眾進行法制宣傳,並要求每個領導幹部對重大影響矛盾糾紛具體過問,幫助協調各部門關系,把調解矛盾糾紛落到人,做到定時匯報,定時結案。對矛盾糾紛處理不力,並造成重大影響的,應追究其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