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次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對法學基本原理、法學基礎知識、現行法律法規的掌握程度,測試考生的認識論、方法論、世界觀和職業信念;第壹次考試,主要考知識的應用,突出知識的廣度,兼顧深度和綜合應用能力。初試,五張卷子,滿分500,每卷100。第壹篇論文包括馬克思主義哲學、鄧小平理論、憲法、法學基礎理論、國際法、國際私法、世界貿易法、職業信仰等。設置該試卷的作用是使考生具有正確的世界觀、方法論、認識論和法律職業信念,即運用這些世界觀、職業信念和理論法學指導應用法學;第二張試卷是民商法,包括民法、民事訴訟法、合同法、婚姻法、知識產權法。第三張試卷是刑法,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單行條例和關於刑事、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第四篇是行政法,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行政法之所以設置為試卷,是因為這種設置能夠體現時代發展的要求。如果說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是刑法時代,資本主義社會是民商法時代,那麽現代社會強調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法時代。因此,它是特殊的。第五篇是綜合考查,重點是民商法的適用。同時將實體法與實體法、程序法與程序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相互滲透,民事、刑事、行政相互交叉,突出了綜合考查。作者的設計是基於自己的經驗。作者曾親自處理壹起民事上訴案件。申訴人因被綁架給綁匪寫了壹張1萬元的借條。事後,綁匪根據這筆債務向法院起訴,法院僅判決被綁架人敗訴,向綁匪償還654.38+0萬元。此案社會影響非常惡劣。如果承辦人知道此案應該屬於刑事案件,就應該建議先將此案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待查清事實後再處理,才不會做出上述錯誤判決。司法實踐中有時會遇到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如果妳只知道某個部門的規矩,妳不可能完全有資格辦案,尤其是在監察部門工作的人。
第二次考試測試考生對法律原理和基礎知識的運用,即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包括職業道德、其深度、其運用、其綜合和其思維過程。第二張卷子可以采用4+X的方式,第壹張卷子是民法;第二張試卷是刑法;第三張試卷是行政法;第四張試卷是職業道德與職業實踐;試卷5允許考生選擇壹組科目(例如,第壹組是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和世界貿易法,第二組是婚姻法、繼承法和勞動法,第三組是商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保險和證券,第四組是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第五組是經濟法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專利法。第六組是環境與環境保護法,第七組是公證與基層法律實務,第八組是法醫學與司法鑒定,第九組是公安業務,第十組是法律英語)。作者之所以這樣設計,是為了給應聘者選擇工作或者應聘者選拔人才提供壹個參考。比如,壹個人通過了第二次考試,刑法第二卷子得了高分,就可以選擇檢察官這個職業。如果考生有誌於做律師,專註於環境訴訟,可以在試卷5中選擇環境保護法。這種方式還有壹個很大的好處,就是節省了考試成本,克服了法律相關職業資格考試過多的現象(例如,公證員、證券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企業法律顧問、專利代理人、商標代理人等。),從而為這些資質找到壹個“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