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審的,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商標局不予註冊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