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註冊商標專用權包括哪些
1、註冊商標專用權包括:
(1)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利在其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
(2)獨占權: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
(3)許可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4)禁止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予以制止;
(5)設立抵押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利在經營活動中以其註冊商標設立抵押;
(6)投資權,依照法定程序將其註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
(7)轉讓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利通過法定程序將其註冊商標有償轉讓給他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二、註冊商標人的義務有什麽
註冊商標人的義務有:
1、商標註冊人應當對其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負責。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時,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
2、註冊商標應嚴格按照《商標註冊證》上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