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轄區內個體私營經濟登記管理;
2、消費品綜合市場的管理、日常監督管理和年檢工作;
3、查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非法經營行為;
4.受理消費者投訴等。
5、負責授權或委托的行政審批權限和日常監管工作;
6.承擔上級賦予的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許可職責。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市場的綜合監督管理。
(二)負責市場主體的統壹登記。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
(四)負責統壹反壟斷執法。
(五)負責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宏觀質量管理。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八)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十壹)負責計量工作的統壹管理。
(十二)負責統壹管理和標準化工作。
(十三)負責檢驗檢測工作的統壹管理。
(十四)負責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統壹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
(十五)負責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市場監督管理。
(十六)管理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
(十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18)職能轉變。
(十九)職責分工。
法律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鼓勵消費者通過網絡消費糾紛解決機制、消費維權服務站、消費維權綠色通道、第三方糾紛解決機制等方式,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消費權益糾紛。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的集中統壹領導。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市場的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市場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關規則、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國、食品安全強國、標準化強國戰略,制定並組織實施相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的統壹登記。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建立市場主體信息披露和* * *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 * *共享相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進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建設,推動實施統壹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統壹反壟斷執法。從整體上推動競爭政策的實施,指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指導企業應對國外反壟斷訴訟。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查處價格違法收費、不正當競爭、非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和專利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和查處無證生產經營及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中消協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宏觀質量管理。制定和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協調國家質量基礎設施建設和應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裝備質量監管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建立並統壹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國家監督抽查。建立並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和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負責纖維質量監督。
(八)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保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制定重大食品安全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應急處置工作,調查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機制,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的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
(十壹)負責計量工作的統壹管理。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和量值傳遞及比對。規範和監督商品數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壹管理和標準化工作。依法承擔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編號、對外通報和授權發布工作。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組織國際標準化合作,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和采用。
(十三)負責檢驗檢測工作的統壹管理。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引導和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統壹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建立並組織實施全國統壹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體系。
(十五)負責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市場監督管理。根據需要承擔與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的工作。
(十六)管理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
(十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18)職能轉變。
(十九)職責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