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在註冊商標之前,申請人會授權委托機構對商標進行近似查詢。如果有類似的商標,為了節省時間和金錢,他們通常會申請另壹個商標,但他們必須放棄嗎?這不是絕對的,有些商標即使相似也可以申請註冊。
1、提前使用並具有壹定知名度的商標
有些商標在申請前已經投入使用,甚至有壹定的知名度。如果這樣的商標受到先前類似的阻礙,放棄註冊或者更換商標的成本太高了!繼續註冊也可能被駁回,但由於其投入使用並具有壹定的知名度,只要不會產生公眾的混淆和錯誤認可,駁回復審的通過率就很高。
2、近似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
壹旦發現連續三年未使用註冊的近似商標,可以先申請撤銷近似商標,然後嘗試註冊。
根據《國家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註冊商標連續三年成為批準產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註冊商標。
3、申請人特別喜歡的商標
如果要註冊的商標是申請人特別喜歡的商標名稱,而類似商標中沒有完全相同的商標,也可以嘗試壹下。
由於對商標的類似判斷具有壹定的主觀性,因此無法準確知道在商標審查中是否會被判斷為類似。為了妳最喜歡的商標,妳可以試著繼續註冊!
此外,商標局在核查商標是否相似或者相同時,會重點關註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組合商標在文本組成、排列順序、圖形等方面是否與其他人在同壹或者類似的產品或者服務分類中先申請的商標相似或者相同,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產品或者服務的來源,進而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或者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