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登記程序規定》第六條。註冊申請齊全,符合要求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為登記日期。商標局應當自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雙方當事人發放《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明》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質權登記號、被擔保的債權數額、質押登記期間和質押登記日期。可以看出,自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