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2.無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不溯及既往;
3.其他影響。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並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沒有追溯效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