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場監管局貫徹黨中央關於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省委、嶽陽市委、汨羅市委關於市場監督管理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的集中統壹領導。
主要職責是:
1.負責市場的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質量強市、食品安全強市、標準化強市、知識產權強市等戰略,制定並組織實施相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的統壹登記。負責全市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建立市場主體信息披露和* * *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 * *共享相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進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推動實施統壹市場監管,查處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根據委托開展統壹的反壟斷執法調查。整體推進競爭政策的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受委托協助開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調查。
五、負責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查處價格違法收費、不正當競爭、非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和專利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行為。
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依法監督管理拍賣活動,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承擔依法查處無證生產經營及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
六、負責宏觀質量管理。貫徹國家、省和嶽陽市質量發展的有關政策,制定推進質量發展戰略的措施並組織實施,對全市質量管理進行宏觀指導。
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積極推進質量強市戰略和品牌建設,推動建立產品質量誠信體系;組織實施產品和服務質量改進和服務質量監控;按照規定權限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配合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打假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風險監測,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和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發證後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的監督檢查。
八、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監察綜合管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銷售環保標準的執行情況。按照規定權限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並進行統計分析。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應急處置工作,調查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實行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機制,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組織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組織實施專項食品監督管理。負責食鹽專營管理和食鹽安全監督管理。
十壹、負責計量工作的統壹管理。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按職權管理計量器具和量值。計劃和監督商品數量和市場測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壹管理和標準化。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推動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戰略的實施;依法承擔地方標準的編制、編號和發布工作,依法協調和指導市級地方標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依法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管理全市商品條碼工作:根據法定職責,指導和監督標準的制定並監督檢查標準的實施。推動采用國際標準。
十三、負責統壹管理檢驗檢測工作。協助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進行監督管理;協調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引導和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認證認可的統壹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依法監督管理全市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活動。
十五、負責知識產權領域的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六、負責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制定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設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促進知識產權信息傳播和利用,建設知識產權人才隊伍。
十七、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對專利、商標和原產地地理標誌實施嚴格保護,構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負責監督商標、專利和原產地地理標誌執法。
十八、負責知識產權的創造和應用。開展知識產權運營體系建設,指導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評估,規範知識產權交易和無形資產評估,促進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
十九、負責組織商品和服務領域的消費維權工作,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系統建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指導市消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二十、負責藥品(含中藥和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十壹、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二十二、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質量管理。監督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範的實施,監督化妝品經營和使用的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執行。
二十三、負責授權範圍內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四、負責組織實施對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監督檢查。制定檢查制度,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監督落實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依據職責組織查處其他環節的違法行為。
二十五、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