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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圖形和文字的商標被駁回。

如果兩個商標在字體、讀音、含義、圖形構成、顏色、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等方面相似,容易誤導或者混淆公眾,壹般會認定為近似商標,予以駁回。

壹般來說,在商標命名和標誌設計上,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有與知名品牌比肩的想法,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

商標近似是最常見的駁回理由,也是最容易出現誤判的原因。因此,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對被駁回或者未公告的商標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