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綠色食品標誌商標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在綠色食品標誌商標使用證(簡稱“證書”)有效期內,由於單位名稱、產品名稱、註冊商標、認證產量發生變更,可提出證書變更申請,由省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簡稱“省綠辦”)受理核實,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簡稱“中心”)審批,辦理證書變更,頒發新證書。
壹、審核內容
(壹)申請材料是否規範齊全。
(二)申請變更內容是否真實可信。
(三)是否符合變更程序和條件。
二、審批依據
(壹)《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
(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
(三)《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
(四)《綠色食品標誌商標使用證管理辦法》。
三、辦事條件
(壹)申請人應提供的相關材料
1、綠色食品產品證書內容變更申請(附省綠辦簽署意見)。
2、綠色食品產品證書原件。
3、申請變更企業名稱需提交當地工商部門的受理通知書(證明)及新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申請變更商標名稱需提交新的商標註冊證復印件。
5、申請變更產品名稱需提交擬采用的新包裝設計樣稿。
(二)繳納相應費用
每變更壹份證書,申請人須繳納變更認證費2000元人民幣。
四、辦理程序
(壹)申請人向其所在地省綠辦提交變更申請。
(二)省綠辦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變更申請、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連同企業申請及相關材料報送中心標誌管理處。
(三)中心標誌管理處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材料受理,填寫《證書變更審核表》,提交中心認證審核處審核。
(四)中心認證審核處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材料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五)審核合格的,由標誌管理處提出辦理意見,報送中心主任審批。審核不合格的,由認證審核處書面告知申請人,並將原證書退還申請人。
(六)標誌管理處根據中心主任審批意見,準予變更的,通知申請人繳納變更認證費,制發新證書,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