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的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其中,“具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指的就是商標的顯著性,是指該標誌使用在具體的商品或服務時,能夠讓消費者能夠建立起該標誌與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聯系。
商標取名並非越長越好,壹、是難記憶,太長的名字元素多,記憶難度自然就大。二、是文字越多反而會導致商標的顯著性構成不足。對於過於復雜的文字商標,因為消費者難於記憶而無法發揮指明商品來源的功能,反而導致事與願違。比如,農家肉鴿,四個字簡單明了,壹方面明確的表示了鴿子是農家飼養的,更具有說服力,另壹方面也指出了鴿子的特性,即可食用性。二者結合,更具有代表性,同時也有助於開拓銷售市場。鴿子,用兩個字來註冊商標,明確簡單,直接指出所註冊商標的性質及種類,而且字數較少,便於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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