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搶註頻繁發生,就不久前的李文亮、火神山、雷神山商標就被別人惡意搶註了。
形形色色的搶註亂象,以名人姓名搶註商標主要有以下幾類:壹是他人以名人的本名、藝名、筆名等註冊商標;二是他人以名人姓名的諧音或變音註冊商標。三是他人使用已故的名人姓名申請商標註冊,盡管在法律上沒有禁止性規定,但從公序良俗以及不正當競爭角度考慮,應限制或禁止這類申請;四是他人與名人同名,使用自己的姓名註冊商標,此情形下他人具有合法使用此姓名權的權利,縱然主觀上具有搶註的惡意,但很難認定其行為侵權,出於保護公***利益的需要,可要求其在宣傳過程中附加與名人無關的澄清性標識,以免造成混淆。
搶註不是法律概念,其與正當註冊的區別,主要在於註冊者註冊商標時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判斷商標搶註行為的法律要素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申請註冊的時機在名人剛成名的初期或成名之後。某人在某壹段時期或因某壹事件成為熱點人物,他人快速以其姓名註冊商標,即申請商標註冊時機在其剛成名的初期或已成為名人後,此時的投機心理和主觀惡意較為明顯。
2.被註冊為商標的姓名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壹般而言,是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應根據其宣傳的媒介、地域範圍、獲得獎項以及獲得榮譽等情況綜合判定。對於壹些知名度不高的人或在某壹個較小區域內的名人,則不宜排除他人註冊商標的權利,否則將對商標註冊自由構成障礙。
3.申請人與被註冊的商標不具有關聯性。沒有關聯性的註冊,可以作為認定“搶註”的因素之壹。如果申請人與註冊的姓名商標具有關聯性,其註冊行為具有正當合理性,則不宜認定為“搶註”。
以上是對判斷商標搶註行為要素的介紹,商標搶註行為是不可取的,而且國家商標局審查員也是不予以通過的,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