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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註冊商標的構成條件

(1)必備條件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2)禁止條件:

①針對所有商標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A、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B、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C、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D、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E、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F、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G、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H、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②只針對註冊商標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A、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B、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C、缺乏顯著特征的(兜底)。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