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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標誌不應該作為商標使用,商標的使用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哪些標誌不應該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法》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 (壹)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的;(七)誇大宣傳和欺騙性;(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並由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2.但是,下列標記未被用於獲得明顯特征並易於識別的,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3)缺乏鮮明的特色。3.禁止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復制、模仿或者翻譯的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造成混淆,不予註冊,禁止使用。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二、商標使用應遵循哪些原則?1,不盲目誤用的原則。商標確定後,使用前應進行查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權利,違反法律其他規定。2.不“朝三暮四”原則的普及是在長期使用後逐漸在消費者的頭腦中形成的。頻繁更換商標會造成消費者對品牌印象不佳甚至不信任,不利於品牌認知度的提高。3.不打“擦邊球”原則模仿馳名商標,借馳名商標的影響力推銷自己的商品,是投機和不正當競爭。使用“擦邊球”商標是上策。4.基於“不超期服役”原則的註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過期商標繼續使用是違法的,所以及時續展非常重要。商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