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集體商標註冊?
1.壹般需要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的,應當在商標註冊申請書中聲明,並提交(壹)主體資格證明,詳細說明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地址;(2)使用管理規則。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1)使用集體商標的目的;(二)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質量;(三)使用該集體商標的程序;(四)使用集體商標的權利和義務;(五)會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六)註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查監督制度。二。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的要求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指出,《商標法》規定的地理標誌可以依法申請註冊為集體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申請註冊為集體商標的地理標誌,可以是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區域名稱,或者能夠表明某壹商品原產於該區域的其他可見標誌。上述地區不需要與本地區現行行政區劃的名稱和範圍完全壹致。如果多個葡萄酒地理標誌構成同音異義詞或者同形異義詞,在這些地理標誌能夠相互區分且不誤導公眾的前提下,每個地理標誌都可以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申請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區域的成員組成。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下列內容: (壹)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區域的自然和人文因素之間的關系;(三)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區域範圍。此外,還應附主體資格證明,詳細說明其擁有或委托的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檢測設備,以表明其有能力監督使用地理標誌商品的具體質量;附地理標誌所標示區域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在其原產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