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使用人要求。壹件產品獲得地理標誌保護後,在其產地範圍內的生產者可以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具體而言,包括經公告核準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生產者、經公告地理標誌已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註冊人的集體成員、經公告備案的已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的被許可人,以及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的其他使用人。
3.使用規範要求。
(1)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範和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地理標誌產品。
(2)按照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使用要求,規範標示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指定位置標註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國外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指定位置標註經銷商統壹杜會信用代碼。
(3)及時向社會公開並定期向所在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