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轉讓形式計
註冊商標的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壹方的行為。註冊商標的轉讓壹般有以下幾個形式:
1、合同轉讓
轉讓人通過合同,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內容、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這種形式的轉讓壹般是有償的,即轉讓人通過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而收取壹定的轉讓費用。
2、繼受轉讓
註冊商標的繼受轉讓,有兩種情況:(1)註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結束後,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註冊商標。(2)作為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被合並或被兼並時的繼受移轉。
3: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這種轉讓形式壹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裏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劃和行政。例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發生分立、合並、解散或轉產,必然會發生註冊商標主體變化的問題。
轉讓途徑
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也可以到國家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直接辦理。目前,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有近800家,分布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轉讓註冊商標是委托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為辦理,還是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申請人應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決定。
申請商標轉讓須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公布的統壹格式的申請書。該申請書可以到商標局註冊大廳索取。也可在本網下載。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的,則由代理組織提供。
辦理商標轉讓申請須向商標局提交以下文件:
1、《商標轉讓申請書》壹份,申請書上應加蓋申請人及受讓人的印章;
2、由受讓人加蓋公章的《商標轉讓委托書》;
3、受讓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4 、 按規定交納商標轉讓申請等費用;
5、 如果委托專業機構申請還要需交納部分費用(規費由委托機構定收);
所需時間
1、商標局自收到轉讓申請後十五日內發出《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
2、自確立申請日起三到四個月可以收到轉讓《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該證明需跟原《商標註冊證》壹並使用。
3、《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標註的日期為轉讓註冊的生效日期
公告領證
通過代理的申請:商標局審查核準後發布公告並由代理人向轉讓商標受讓人發送《商標註冊證》。
直接辦理註冊轉讓的申請:商標局審查核準後發布公告。轉讓註冊受讓人應在接到《轉讓註冊通知書》後三個月內到商標局領證,同時還應攜帶:
(壹)領取《轉讓註冊通知書》的介紹信;
(二)受讓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應加蓋當地工商部門的章戳
(四)領取《轉讓註冊通知書》;
(五)受讓人名義變更的需附送工作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