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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律制度中的商標法原則

中國現行商標法體現了以下基本原則:

(1)保護商標專用權原則。這是貫穿商標法的核心內容,保護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法的直接目的。只有確認和承認商標專用權,才能穩定商品流通秩序,保障消費者利益。

(2)註冊原則。所謂註冊原則,就是通過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無論商標是否實際使用,只要申請人在商標主管機關註冊,就享有商標所有權。

(3)在先申請原則。《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請的,對在先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對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予以駁回。

(4)自願報名原則。《商標法》規定,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註冊。這說明,是否取得商標專用權,是由商標使用人決定的。不需要取得專用權的,可以不註冊,允許使用未註冊商標,但不受法律保護。

(5)復習原則。商標註冊申請能否被批準,國際上通行的原則有兩個:壹是審查原則;壹是不審查原則。中國實行審查制度。即商標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後,根據法定形式審查商標是否符合註冊條件。符合報名條件的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無異議或者裁定異議不成立的,準予註冊。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註冊。

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自商標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對註冊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核準註冊之日起壹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對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裁定的商標,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如果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的所有權可以轉讓。轉讓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合同轉讓;二是繼承和轉移。無論何種轉讓,都必須依法辦理轉讓手續。註冊商標所有人也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有償使用該註冊商標。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