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侵權法人沒錢該不該被拘留?
商標侵權法沒有規定人沒錢就要拘留,拘留需要有法律依據。即使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商標局和其他任何有關單位也無權直接扣押當事人。被執行人確實無力支付賠償的,法院可以暫時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隨時恢復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二、商標侵權的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七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不是生活中的壹切都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但有時候,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的拘留明明是正當的,當事人自己卻認為對方花了錢,找了後門。不管是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不看對方有錢就采取這些強制措施,有點無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