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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異議壹般要在什麽時候公告

商標註冊公告三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 利害關系人 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 商標註冊證 ,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