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麽我認為可以。
因為字母大小寫不同的兩個商標是同壹商標,既然是同壹商標,使用時自然不分彼此。
依據在於《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2016年)第三部分第三章第(壹)項,該項指出:文字商標相同,是指商標使用的語種相同,且文字構成、排列順序完全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橫排與豎排之分使兩商標存在細微差別的,仍判定為相同商標。
2、為什麽我不推薦這麽做。
(1)商標使用的基本準則就是,註冊的時候是什麽樣,使用的時候就是什麽樣。所以最好不要把商標的大小寫不加區分混合使用。
(2)上述相同商標的規定其實是從商標保護的角度而不是商標使用的角度來論述的。換句話說,當別人在妳商標的基礎上改變商標的大小寫進行註冊或者使用時,會被認定為相同商標,從而侵犯妳的註冊商標,因此將會被駁回註冊申請/判定商標侵權。所以從這個層面來看,其實法律並沒有明確支持在使用時也可以把商標的大小寫加以替換隨意使用。
(3)實際使用過程中不區分商標的大些小進行使用有可能削弱商標的顯著性,不利於發揮商標的作用。盡管僅有大小寫區別的商標會被判定為“相同商標”,但是在視覺上二者畢竟會有區別,不加以區分混亂使用其實對商標的穩定性會產生影響,其實是不利於商標在使用過程中傳播的。尤其在商標知名度較低的時候,會使得他人不易將商品和對應的商標聯系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