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註冊是由國家商標局來審核的,而註冊公司名字是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來審核的。
商號(Trade Names,又稱:企業標誌,廠商標誌)主要是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進行登記註冊時用以表示自己營業名稱的壹部分,是工廠,商店,公司,集團等企業的特定標誌和名稱,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
企業的名稱中包含著商號。商號在企業名稱中的作用,是彰顯企業的獨特性,以使企業與其他企業相區分。
2、商標,是指產品或服務的標記。商標的作用,是以壹定的外部標記來區分產品或服務。可以這樣說,商號是企業的名字,而商標則是企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名字。商號和商標的***同作用,都在於為客戶提供識別標記,引導消費者的選擇,擴大自己的市場優勢,為企業管理和經營服務。
商號與商標的關系極為密切,經常壹起出現在同壹商品上,商號有的情況下可以成為商標的壹個組成部分或同壹內容,但有時又不是。商號和商標在作用和性質上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為:
(1)商標主要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代表著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聯系而存在,商標權屬知識產權;商號主要是用來區別企業的,代表著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相聯系而存在,商號權屬名稱權,所以商號權與人身或身份聯系更緊密。
(2)商標按照《商標法》的規定進行商標註冊和使用,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並有法定的時效性;商號按照《公司法》或《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同樣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地域範圍內有效,並與企業同生同滅。
(3)在我國,商標權有專門的商標法保護;而商號權僅比照民法通則關於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方法保護。
(4)帶有某公司商號標記的含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到另壹國家時,銷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標在另壹國家註冊,卻沒有必要就其商號再行註冊。
當有些企業將自己的商號註冊商標使用,或者將已註冊的商標變更登記為企業的商號,商標和商號就成為同壹內容或是其中的壹個組成部分。這都是《商標法》、《公司法》及《企業登記管理條例》所允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 註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範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 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五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壹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七條 為申請商標註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