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用以識別和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誌。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商標註冊需要遵循下列原則:
1、自願註冊和強制註冊相結合原則,我國大部分商標采取自願註冊原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主要指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的生產經營者,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商品不得在市場銷售;
2、顯著原則,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3、商標合法原則,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標誌。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4、對商標註冊申請進行審查公告時,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5、禁止搶註商標原則,申請商標註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七條 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