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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什麽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人市場。

但是,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日前發布,自9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強化了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強化了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強化了依法嚴格監管.其中規定: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應當嚴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並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關於召回時限,壹級召回是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二級召回是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壹般健康損害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三級召回是對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註的食品,應當在知悉相關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啟動,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於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就地銷毀.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壹責任人的義務,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責任;應當在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網站和主要媒體上發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面報告;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