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的包裝物或者容器;
2、廣告宣傳雜誌、報紙、電視廣播;
3、合同或者協議書;
4、展覽品;
5、產品檢驗報告;
6、商標印制證明材料。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