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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與商標轉移的區別

商標是壹個特殊的法律術語,部分商品品牌標誌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註冊後被稱為商標。商標受法律保護,註冊人有專用權。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商標的使用價值,在商標有效期內,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商標轉讓或者商標轉移獲得相應的收入。商標轉讓和商標轉移有什麽區別?很多人分不清兩者的混淆。雖然兩者都是商標所有權的轉讓和權利人的變更,但兩者還是有很大的區別!商標轉讓是指商標申請人或者註冊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商標申請權或者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商標轉移主要發生在原商標權主體(商標權人死亡、公司破產等)由繼受人接收商標。

二者存在明顯的區別:

(壹)商標轉讓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的積極結果,是雙方協商後的決定。商標轉移是被動的、消極的,是基於當事人意義以外的客觀原因的消極結果,往往只發生在壹方死亡、破產等因素。

(二)商標轉讓在商標局批準公告時具有法律效力。商標轉移是指在導致商標轉移的客觀事實(主體死亡或破產)之日具有法律效力。

(三)商標轉讓不具有追溯過去的效力。受讓人自批準公告之日起取得商標權,無權主張之前的侵權行為。商標轉移具有追溯過去的效力,繼承人可以主張轉移前的侵權行為。

(四)商標轉讓與轉移最大的區別在於,轉移不是雙方的法律行為,而是由客觀事件引起的,只要繼承人接受商標權並提交程序。

(五)註冊商標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註冊商標轉讓申請。註冊商標轉讓的申請程序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批準註冊商標轉讓申請後,應當向受讓人頒發相應的證書並予以公告。

因轉讓以外的其他原因轉移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接受註冊商標專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到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商標所有人在同壹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同壹或者類似商標,無論是註冊商標轉讓還是轉移,都應當壹並轉讓。

註意:

商標註冊中使用的商品可以有兩種以上。屬於同壹或者類似商品的,不得分割轉讓。同壹商標在同壹類似商品上有兩個人使用。因此,壹起轉讓後,如果轉讓人還想在這個行業做,就不能繼續使用原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