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說,申請人的這種動意,是有違商標法立法宗旨的,但《細則》中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指三年未使用註冊商標),並說明有關情況。這其中的"說明有關情況"應該是有所指的。
2、當自己的註冊商標申請被駁回時,申請人還對該註冊商標提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曾有幾個企業把商標局發的商標駁回通知單,作為提出申請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的理由。這種申請理由,顯然對商標註冊人是不公平的。曾有壹外方企業,提重慶壹企業的商標未使用,商標註冊人在接到商標局通知提供商標使用證明後,立即來函壹方面出具了商標使用的證據,另壹方面措詞激烈地強調,外企為什麽憑空說我們的商標三年未使用,實際上我們壹直在使用,他們是在誣陷。
企業的話雖然重了些,卻也反應了壹個客觀事實。在這壹點上,《細則》中"說明有關情況"應當有嚴格的限定,以防有人借此鉆空子。任何人提出撤銷申請的同時,應另附有書面報告,其內容應是被提撤銷商標的市場調查結果,或該商標註冊人三年內的經營狀況調查等有關的文件,只有這樣才能說明申請人確實是依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