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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元桶裝水罐裝後賣20元,警方查獲黑老板,該如何懲罰?

3.3元桶裝水灌裝後賣20元,警方查獲黑老板,如果是單位犯罪將面臨高額的罰款,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還將面臨《刑法》的處罰。

壹、案件背景

接群眾舉報,執法機構查獲了大量假冒知名商標的桶裝水,犯罪嫌疑人交代,由於顧客要價過低,自己萌生了用廉價桶裝水換大品牌桶裝水的想法,其具體方法是用3.3元進貨價的廉價桶裝水通過灌裝變成大品牌桶裝水出售,灌裝完成後再進行二次包裝,經過二次包裝後外觀與普通原裝水相同。

二、罰款

由於該廠是生產型企業,所以其行為是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是典型的以次充好行為。除了被責令停止生產、吊銷營業執照外,執法機構還將對該企業處以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三、刑事處罰

如果該案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面臨刑事處罰,如果該案的涉案金額達到5萬以上的,就構成《刑法》中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刑法》

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

制售偽劣產品數額在5萬元以下的,壹般屬於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生產了未出售的產品,只要是貨值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可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處理。

該罪的銷售金額的起刑點位五萬元,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如果銷售金額達到驚人的二百萬元以上的,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