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1、店名應當和營業執照的名字壹樣,可以適當簡化,
例如營業執照登記的是“XX市XX區xx路生意興隆商店”,店鋪的牌匾上可以簡略成"生意興隆商店"。
但是,不可以從"生意興隆商店"改名為“財源廣進商店”。
2、如果是加盟店,譬如說“麥當當”,“周X鴨”之類的,店鋪外的牌匾可以直接采用這些經授權使用的品牌名稱。可以不使用原來營業執照的名稱在外部裝修上。
但是“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
根據描述的情況,營業執照上應當為“深圳**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家富富僑足浴分公司”,但是店外的招牌可以使用已經合法取得授權的“家富富僑”作為名稱。
二、對於已經成功註冊的店名,有下列情況,工商部門可以要求經驗值變更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壹條規定,“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