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名稱的使用是否侵權?
《網站名稱註冊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如下:本辦法所稱註冊網站名稱,是指網站所有者通過網站名稱註冊程序領取網站名稱註冊證書後取得的網站名稱。第七條網站所有者對其註冊網站的名稱享有專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其網站上使用與他人註冊網站相同的名稱。第十條註冊網站的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二)可能欺騙或者誤導公眾的;(三)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四)其他不適宜使用的具有特殊意義的名稱。第十壹條登記的網站名稱含有下列內容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壹)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二)國際組織的名稱;(三)馳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四)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受理,不予公告: (壹)申請的註冊網站名稱與他人已經註冊的註冊網站名稱相同的。(二)申請註冊的網站名稱含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和文字;(三)申請人未按時提交修改後的相關文件;(四)修改後的文件仍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第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以同壹網站名稱申請註冊的,註冊管理機構應當對在先申請的網站名稱進行初步核準並予以公告。第二十條對預先核準並公告的註冊網站名稱,在公告期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提出書面異議: (壹)與他人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的名稱相同的;(二)與他人所有的註冊網站名稱近似,可能引起他人誤認的;(三)其他原因可能引起他人誤解的。第三十條網站所有人使用與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商標、字號、域名、企業名稱、註冊網站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註冊網站名稱,與權利人從事類似業務,造成他人誤認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不當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其註冊的網站名稱,收回網站名稱註冊證書,並予以公告。登記機關也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壹條網站所有者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權利人所有的註冊網站名稱的,登記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除非在註冊網站名稱的權利人申請註冊之前,網站所有者已經實際使用了該網站名稱。第三十二條網站所有者冒用註冊網站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使用他人註冊網站名稱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