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的條件
(壹)申請人的條件
1.單獨申請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對其商品或者服務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2.***同申請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壹商標,***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的專用權。
(二)商標構成的條件
1.商標的必備條件
(1)法定構成要素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2)顯著性
商標顯著性特征的獲得途徑:
①標誌本身固有的顯著性特征,如立意新穎、設計獨特的商標。
②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特征,如直接敘述商品質量等特點的敘述性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性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第二含義”商標註冊。
2.商標註冊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或合法利益
(1)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與已註冊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2)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4)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5)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6)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如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商號權、特殊標誌專用權、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專用權等。
3.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違反公序良俗)
(1)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9)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4.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但是可以作為未註冊商標或者其他標誌使用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上述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例如,美國蘋果公司的商標是壹個被咬了壹口的蘋果標識,倘若不是因為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壹般這種標誌無法註冊為商標。
(4)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