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變更註冊商標;
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名稱、地理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