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2月30日之後提交的商標申請,在申請業務受理和後續業務核準之前增加繳費通知環節,實現先通知後繳費。商標當事人和代理機構應在收到繳費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商標費用。繳費通知書樣式見附件。
二、啟用財政電子票據
根據《財政部關於統壹全國財政電子票據式樣和財政機打票據式樣的通知》(財綜〔2018〕72號)規定,商標票據統壹調整為全國財政電子票據,財政電子票據可以入賬報銷。各單位接收票據後,應嚴格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確保入賬票據真實可靠,防止票據重復入賬報銷。
三、設置繳費銜接期
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為繳費銜接期。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的商標申請,適用原繳費規則。2020年2月29日之後,適用原繳費規則的商標申請仍未完成繳費的,我局統壹發放繳費通知書,當事人和代理機構需按照本公告流程進行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