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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室建設標準

危險廢物室的建設標準如下:

1,建築材料應堅固、不透水,且必須與危險廢物相容;

2.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出口和氣體凈化裝置;

3、具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

4.必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

5.提供壹個隔離隔板來分隔不相容的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室有哪些管理制度?

1.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暫時貯存、轉移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必須標明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2.車間內禁止隨意傾倒或堆放危險廢物;

3.禁止將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合收集、暫時貯存、轉移和處置。收集、貯存、轉移危險廢物時,應當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的特性進行分類,防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和轉移性質不相容、未經安全處置的危險廢物;

4.需要轉移危險廢物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經批準,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壹條。

危險廢物的收集和貯存應當根據危險廢物的特性進行分類。禁止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未經安全處置的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合貯存。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原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轉移危險廢物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和操作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轉移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危險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及時征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 並將審批信息告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未經批準,不得轉讓。

應當對危險廢物轉移進行全過程控制和完善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