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壹個商標不同是侵權嗎?
就商標權而言,如果商標形式相同,而商標註冊的產品或服務不同(也就是妳說的不同行業),那麽肯定是合法的,不存在侵權。另外,如果商標是他人原創設計的圖形或特殊字體的商標,也涉及到著作權的問題。那麽從法律上來說,妳使用這個商標就是侵權。但現行法律壹般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據。除非對方已經申請了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否則壹般很難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其獨創性,法院壹般不會受理這類證據不足的案件。
二、基本分類
就主體而言,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有兩種基本分類:權利主體和責任主體。權利主體是商標權的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權利人通常是商標權的原始主體。他們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並獲得批準。利益相關者通常是繼承人,他們通過繼承、轉讓或許可等方式獲得商標權的部分或全部權益。作為原告,權利主體要有嚴格的條件,因為不僅涉及到訴權的行使,還涉及到請求權的享有,即商標權項下的權利由哪些主體來分割(如果涉及到獲得侵權賠償等經濟利益)。事實上,權利和責任壹樣,應該按照壹定的順序來享受或承擔。屬於第壹順序的主體,他們有平等的分配機會,對權利有相同的分配順序。在他們沒有明確放棄實體權利的情況下,法院或其他任何人不得剝奪他們的權利。
第三,商標權的享有
在商標法中,商標權往往是由已經申請商標註冊並獲得核準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享有的。但是在商標許可或者商標繼承的情況下,就會出現商標共享的問題。商標權中的部分甚至全部權利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在時間和空間上與商標所有人分離,然後將商標權中的部分權利轉讓給商標權的被許可人。在商標被許可的情況下,有三種類型的商標許可。
第壹種是專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限、區域和方式內;將註冊商標只許可給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不得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該註冊商標。
二是獨占使用許可,即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限、地域和方式內,將註冊商標只許可給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許可他人單獨使用該註冊商標。
第三種是壹般使用許可,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在約定的期限、地域和方式內使用其註冊商標,但自己仍然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上述三種被許可人,以及商標財產權的法定繼承人。
企業在註冊商標和企業名稱時也需要遵循相應的原則。如果在使用或者註冊商標時,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類型的商標上使用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標,也屬於商標侵權行為。侵權人不僅要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還要承擔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