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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相同和相近似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規定,“δ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標行為。  《商標法》中的指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之間在視覺上基本上有差別;  《商標法》中所指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形成的商標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註冊商標的主體形狀、色彩組合近似,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註冊商標同時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誤認為該侵權商標的商品為原註冊商標商品有特定聯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則是:  壹、以相關公眾的壹般註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份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狀態下分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