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對商標註冊有著具體的規定,可以總結為以下三種情況:
01、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東西
我國的國旗、國徽、軍旗、軍徽等不能夠作為商標註冊,而他國的相關標誌未經過他國同意,或者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未經過同意或者容易誤導大眾的,也不能夠註冊為商標,以及紅十字、紅十月的標誌和近似的標誌,都不能夠註冊為商標。這樣就是為了防止有人利用這些事物來誤導大眾消費,讓大眾誤以為是官方的產品。
02、含有不好的含義的商標
比如帶有民族歧視,或者有損公序良俗的壹些元素也不能夠註冊成為商標,以及帶有壹定的誤導性,欺騙大眾誤以為該產品有某種特征的元素,也不能夠註冊為商標。比如用壹些低俗的圖片作為商標,或者是用某個元素來歧視某個民族,這些都是不可以的。
03、直接表示商品某方面特征的標誌
比如直接表示出商品的質量、用途、重量等,這些都不能夠作為商標註冊,比如500ml水直接拿個標著?500ml?的水瓶圖案註冊為商標,這就是被禁止的。同時也不可以直接拿產品的圖案、型號、種類名稱作為商標,比如賣菜刀,直接拍下圖片或者拿?菜刀?兩字作為商標,這些都是不可以的。
大概的情況可以分為以上三類,具體可以直接到相關的法條中去了解。同時商標與馳名商標之間也有壹定的禁止規定,比如不可以直接翻譯馳名商標的名字註冊為商標,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解,也不可以直接去復制、摹仿。總而言之,我國法律關於商標的各種規定還是非常明確的,壹定要根據規定來設計商標,否則無法註冊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