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退稅
保稅區與境外之間的貨物流通實行真正的備案制度,海關對貨物的手冊管理轉變為對企業實行賬冊管理,貨物、物品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視同出關,憑出口報送單、外匯核銷單、增值稅發票即可辦理出口退稅手續,不必等到貨物離境時辦理。
2.進出口經營活動權
在2003年海關總署發文,已對天津、上海、廈門、深圳四地的保稅區內企業賦予進出口經營權。在此基礎上,應擴大企業進出口經營活動範圍,包括:
(1)進出貨物不受數量限制;商品可拆散、儲存、分級、分類、修理、再制造、重新包裝、重新標鑒、清洗、銷毀、與外國或國內商品混合或重新出口;
(2)運進所在國其他地區的商品可是原來貨物的全部、也可以是其中的壹部分,可以是原樣、也可以加工後進口;
(3)對進出區的經營活動不加限制,例如已納稅的進口貨可以從納稅地進入區內與其他貨物混合後,再免稅進入納稅地等。
3.通關、檢驗手續和運輸監管政策
(1)連通保稅區和港區,實行區港統壹監管,避免二次通關的重復手續,同時深入推進港區壹體化管理體制,完善從碼頭到保稅區的專用通道和形成海陸空立體多式的聯運體系。廈門海滄保稅港區等區域已在該方面進行嘗試,應進壹步推廣至其他保稅區。
(2)海關根據貨物的品種、來源地等特點有針對性的抽查檢驗。
(3)當因為區內企業的簡單加工和運輸作業而使貨物的形態、數量、稅號等性質發生改變時,海關在監管中可以有針對性地核對備案記錄,不必要求壹壹對應,只要基本吻合即可。
4.金融外匯管理
在區內放松金融管制,實行金融自由化。其主要內容:
(1)放寬或取消對銀行支付存款利率的限制;
(2)減少或取消對銀行貸款規模的直接控制,允許業務交叉;
(3)允許更多的新金融工具的使用和新金融市場在區內的設立;
(4)放寬外國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限制及對本國金融機構進入國際市場的限制,減少外匯管制,放開經常項目下的貨幣兌換;
(5)在匯率制度的安排中增加匯率的靈活性。
以上是我分析的自貿區政策 有的還沒出臺 會陸續出臺優惠政策 ,您看妳開設貿易公司 可以借鑒壹下上面 我規劃的。有可能還未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