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電子商務政策法律
2005年,中國在電子商務政策和法律環境建設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多部委出臺了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法律,加強宏觀指導,營造發展環境,實施優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務,促進了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壹、2005年中國電子商務政策法規建設情況
1.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電子簽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並於2005年4月6日起施行。《電子簽名法》的頒布標誌著我國電子商務法的發展進入了壹個新的階段。
《電子簽名法》不僅是我國信息化領域的第壹部法律,也是《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以來,信息產業和信息化領域第壹部以立法形式設定的行政許可。電子簽名法通過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範電子簽名行為,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從法律制度上保障了電子交易的安全,促進了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發展,為電子認證服務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為我國電子商務安全認證體系和網絡信任體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礎。
我國電子簽名法的起草經歷了征求意見稿、草案和終稿三個階段。整個起草過程也是對電子簽名這壹新型認證技術加深理解的過程。
1998,在《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頒布兩年後,聯合國開始起草《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名示範法》。每年2月和9月在維也納和紐約討論《電子簽名示範法》的起草工作,參與國從最初的十幾個逐漸擴大到80多個。中國從65438年到0999年開始跟蹤聯合國電子簽名的立法工作。當時,外經貿部派代表團參加了有關會議,並根據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情況,提出了《示範法》的起草意見。2002年6月24日,65438+,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名示範法》正式通過。我國學者在更廣的範圍內對電子簽名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經過多年的跟蹤和深入研究與爭論,電子簽名在現代社會政務和商務活動中的重要作用已逐漸被各界人士所認識。
2002年,國務院新聞辦發布了《國家電子商務政策框架》的研究課題,對國際上的立法進展做了大量研究,包括美國、OECD、日本、韓國、新加坡,以及國內的大量實踐調查。
《簽名法》的正式開始起草,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由國務院信息化領導小組組織。次年4月,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信息產業部、國務院信息工作辦公室開始接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工作。
2003年6月,中國全國人大將《電子簽名法》立法列入審議計劃,《電子簽名法(征求意見稿)》發往各地征求意見。
2004年3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電子簽名法(草案)》,並提交全國人大討論。4月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首次審議該法,並通過NPC系統向全國征求意見。
2004年6月2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了草案。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電子簽名法律地位的確定將有力地推動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的發展,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社會各個領域的應用。
《電子簽名法》首次賦予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的市場準入制度。《電子簽名法》的頒布是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壹個裏程碑。它的頒布實施必將消除電子簽名在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等領域應用的法律障礙,極大地改善我國電子簽名應用的法律環境,從而有力地推動我國信息化的發展。
《電子簽名法》可視為我國第壹部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它的頒布將對我國電子商務和信息化的發展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學習使用電子簽名法,全面準確地理解電子簽名法的內容和意義,有助於企業及時調整相應的發展戰略和規章制度,把握電子簽名法為市場發展提供的機遇,以科學的發展觀加快電子商務的健康持續發展;對於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有助於統壹標準,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服務水平的提高;對於消費者來說,有助於提高網絡消費的安全性;對於政府等部門來說,有助於提高整體信息化水平。
2.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幹意見》
為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發展戰略和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快發展電子商務的要求,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電子商務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05〕2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分為八個部分,共25條。
首先,《意見》明確了發展電子商務對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推進電子商務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有利於推動我國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形成國民經濟發展新動力,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二是加快發展電子商務是迎接經濟全球化挑戰、掌握發展主動權、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第三,推動電子商務的應用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效措施。
《意見》提出了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指導思想: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緊緊圍繞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綜合競爭力這個中心任務,實施制度創新,努力營造電子商務發展的良好環境,積極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普及電子商務應用,加快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進程,實施跨越式發展戰略,走中國特色電子商務發展道路。
《意見》提出了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基本原則:政府推動與企業主導相結合、營造環境與推廣應用相結合、網絡經濟與實體經濟相結合、重點推進與協調發展相結合、加快發展與加強管理相結合。
《意見》還就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環境建設提出了具體建議,包括加強統籌協調,推進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研究制定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財稅政策,完善電子商務投融資機制;加快信用、認證、標準、支付和現代物流建設,形成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支撐體系。
(1)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抓緊研究電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認證、網絡支付、稅收、市場準入、隱私保護、信息資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盡快提出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意見;根據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的要求,抓緊研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加快制定互聯網開展相關業務的管理辦法;推進網上仲裁、網上公證等法律服務和保障體系建設;嚴厲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的非法經營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電子商務正常秩序。
(2)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部門間協調合作,鼓勵企業積極參與,以完善法律法規、特許經營、商業運作、專業服務為方向,建立科學合理、權威公正的信用服務機構;建立健全相關部門間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建設網上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實現信用數據的動態采集、處理和交換;嚴格的信用監管和失信懲戒機制,逐步形成符合中國國情、與國際接軌的信用服務體系。
(3)建立和完善安全認證體系。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電子商務安全認證管理辦法,進壹步規範密鑰、證書和認證機構管理,註重責任體系建設,開發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加密和認證技術;整合現有資源,完善安全認證基礎設施,建立合理的安全認證體系,實現行業、地方和其他安全認證機構的交叉認證,為社會提供可靠的電子商務安全認證服務。
(4)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國家標準體系。提高標準化意識,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完善電子商務國家標準體系;鼓勵以企業為主體,聯合高校、科研機構研究制定電子商務關鍵技術標準和規範,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積極推進電子商務標準化進程。
3.信息產業部發布《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作為《電子簽名法》的重要配套法規,《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於2005年2月8日以信息產業部部長令的形式發布。《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是由電子簽名法授權並與電子簽名法協調實施的部門規章。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應當認真執行。
考慮到我國電子簽名的應用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電子簽名法僅對電子認證服務業的監督管理和境外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審批作出原則性規定,需要在今後的實踐中進壹步總結經驗,逐步體現在配套的管理辦法和制度中。同時,電子簽名法在確立電子認證服務市場準入制度的同時,考慮到我國電子認證尚處於發展初級階段,規定政府部門有必要對電子認證機構實施有效、適當的監管。明確授權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定電子認證服務具體管理辦法,對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管理。
信息產業部高度重視電子簽名法的實施。2004年6月中旬,信息產業部開始起草《電子認證服務行業管理辦法》。2005年6月28日,信息產業部第1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05年2月8日,《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以信息產業部部長令形式正式發布。
《管理辦法》以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為主線,重點對電子認證機構的設立、電子認證服務行為的規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範。,並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暫時不涉及其他問題。
《管理辦法》* * *第八章第四十三條。包括總則、電子認證服務、電子認證服務、電子認證服務的中止和終止、電子簽名認證、監督管理、罰則和附則。主要規定了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電子認證服務行為規範、暫停或終止電子認證服務的處置、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格式和安全措施、監督管理、違法行為的處罰等。
《管理辦法》是電子簽名法授權並與電子簽名法配套實施的部門規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信息產業部將依據電子簽名法和行政許可法,為公眾搭建統壹的服務窗口和信息通道,公布電子認證服務行政許可申請和受理的具體條件、程序和方式,為廣大認證機構和相關人員提供業務咨詢和培訓服務。信息產業部對電子認證服務業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社會和新聞媒體的廣泛監督,進壹步促進依法行政水平和公共服務質量的提高,為保障電子簽名法的順利實施做出積極努力和應有貢獻。
4.國家密碼管理局發布《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電子簽名法,正確履行電子簽名法賦予的密碼管理職責,方便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支持性文件使用密碼,規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密碼使用行為,國家密碼管理局於2005年3月31日頒布了《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第十四條主要規定了應當使用商用密碼向社會公眾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的條件和程序,還對電子認證服務系統的運行和技術改造作出了相應規定。
商用密碼是指用於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進行加密保護或安全認證的密碼技術和產品。《辦法》規定使用商業密碼提供電子認證服務。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的具體形式是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證。如果電子認證服務提供商同意使用密碼,國家密碼管理局將頒發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證。
申請電子認證服務密碼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具有符合《證書認證系統規範》和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電子認證服務系統;電子認證服務系統由具有商用密碼產品生產資質的公司建設;電子認證服務系統使用的商用密碼產品為國家密碼管理局認可的產品;電子認證服務系統通過了國家密碼管理局的安全審查。
《辦法》要求,電子認證服務系統運行應當符合《證書認證系統密碼及相關安全技術規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對其電子認證服務系統進行技術改造的,應當事先將具體方案報國家密碼管理局備案,然後向國家密碼管理局申請安全審查。審核通過後才能投入運營。
《辦法》將對國家密碼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發布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為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政保護,規範行政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於2005年4月30日聯合發布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該辦法適用於在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上傳、存儲、鏈接或者搜索作品、音像制品等內容等功能,對存儲或者傳輸的內容不進行編輯、修改或者選擇的行為。
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由侵權行為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著作權人發現在互聯網上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並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刪除相關內容,並將著作權人的通知保存6個月。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後,應當記錄所提供的信息和發表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接入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刪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發出反通知,聲明被刪除的內容不侵犯著作權。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恢復被刪除的內容,不承擔恢復的行政法律責任。
著作權人的通知應包括:涉嫌侵權內容侵犯著作權歸屬的證明;明確的身份、地址和聯系方式;涉嫌侵權內容在信息網絡上的位置;侵犯著作權的相關證據;通知內容真實性的聲明。
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包括:明確的身份、地址和聯系方式;被刪除內容的合法性證明;被刪除內容在互聯網上的位置;反通知內容真實性聲明。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經著作權人通知後未采取措施刪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並予以行政處罰。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2005年中國電子商務政策和法律規範的構建
1.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組織實施電子商務的通知》。
為貫徹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戰略方針,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電子商務的意見,2005年2月6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組織實施電子商務專項的通知》(發改辦[2005]252號),全面啟動電子商務專項。
國家發改委的電子商務項目有三個目標:
(1)推進重點企業電子商務建設,引導電子商務推廣應用。鼓勵骨幹企業優化業務流程和組織結構,帶動上下遊關聯企業提高電子商務應用水平,逐步發展基於互聯網的企業間電子商務,使電子商務貫穿全社會生產流通過程。
(2)完善電子商務支撐體系,營造良好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逐步實現電子商務安全認證機構的交叉認證;探索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實現信用數據的動態采集、處理和交換;引導金融企業和相關機構開展網上支付服務,為電子商務的深入發展奠定基礎。
(3)發展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和服務,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創新面向公眾、企業、行業、區域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和服務模式,形成壹批專業化、網絡化、社會化的第三方交易和服務機構或企業,提高交易和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電子商務項目重點包括企業內部信息化、大型企業(集團)電子商務應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與服務、電子商務支撐環境試點建設等。
電子商務特殊期權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促進重點產業和區域經濟發展的原則。在項目布局和構成上,項目應發揮對重點行業和區域經濟的帶動作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
(2)促進產業鏈和支撐環境協調發展的原則。該項目應對供應鏈相關企業、物流企業、網上支付系統和安全認證體系的環境建設起到明顯的推動作用,促進電子商務各方面的全面應用和發展。
(3)促進中小企業電子商務發展的原則。項目要推動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發展,真正服務於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推廣應用,切實提高中小企業創新活力和競爭力。
(4)有利於電子商務標準體系建設的原則。項目應推動符合國家利益、與國際標準接軌的電子商務標準體系的建設和應用,對推動國家標準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支撐作用。
(5)關鍵技術設備和軟件的產業化原則,有利於促進技術創新和自主知識產權,從而帶動我國相關產業的發展。
(6)有利於電子商務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原則。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通過電子商務應用試點示範工程,推進標準、技術、咨詢等服務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探索具有良好自我發展能力的社會化技術服務體系發展模式。
2.中國人民銀行等九部門聯合發布《關於促進銀行卡產業發展的意見》。
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銀行卡業務規模迅速擴大,發卡量大幅上升,受理環境明顯改善。銀行卡聯網通用目標基本實現,多元化市場主體構成的銀行卡產業鏈初步形成。但總體來看,銀行卡產業仍處於起步階段,仍存在統籌規劃不足、法律法規滯後、產業扶持政策缺失、受理市場不規範等深層次問題。為促進銀行卡產業快速健康發展,200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公安部、信息產業部、稅務總局、銀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關於促進銀行卡產業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其中全面系統地提出了促進銀行卡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明確了銀行卡發展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工作重點。
《意見》肯定了銀行卡產業發展的重大意義,指出銀行卡產業發展是壹項利國利民工程,對於減少現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促進消費、擴大稅收、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加強反洗錢工作、提升國際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提出了銀行卡產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即按照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優質金融服務的要求,以向全社會提供安全、普遍、快捷、優質的銀行卡服務為目標,通過完善法律制度、加大產業支持、完善技術手段等政策措施,有效提升我國銀行卡產業競爭力,最大限度降低風險,使我國銀行卡產業步入良性發展軌道。
《意見》明確了銀行卡產業發展的原則,即政府推動、行業自律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統壹規劃與分步實施相結合;發展與標準化相結合;全面發展與重點推進相結合;加強銀行卡產業基礎設施建設,培養用卡習慣,促進銀行卡消費;促進銀行卡產業發展,提高銀行服務質量;提高銀行卡安全風險防範水平,加強持卡人安全教育,維護持卡人合法權益,加快銀行卡產業發展。
《意見》提出了促進銀行卡發展的重點。主要包括:
(1)針對當前銀行卡業務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層次低、法律體系不完善等問題,要求有關部門盡快起草銀行業條例並報國務院批準,為銀行卡市場的所有參與者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2)針對銀行卡品種單壹、功能不完善,不能完全滿足市場需求的情況,要求有關部門面向需求,立足應用,完善銀行卡品種和功能,拓展銀行卡支付空間。
(3)考慮到隨著計算機信息技術的發展,以銀行卡為媒介的各種電子支付方式的興起,在給持卡人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較大的金融風險,需要有序規範電子支付,促進其健康發展。
(4)針對當前銀行卡發展中受理市場發展緩慢的情況,為加快市場發展步伐,改善用卡環境,明確提出將改善用卡環境、推進銀行卡普及應用作為當前銀行卡產業發展的核心工作。
(5)提出接納市場量的發展目標。重視受理市場體系建設,要求相關部門規範受理市場發展,明確各參與主體的權利和責任,建立健全合理的收費和定價機制。
(六)擬拓展人民幣銀行卡境外受理市場,研究出臺支持人民幣銀行卡受理網絡境外拓展的相關政策措施,逐步建立人民幣卡國際受理網絡。
(七)擴大聯網通用範圍,確保所有銀行卡機具符合聯網相關通用規範和標準,提高交易網絡運行質量。
(八)要求有關部門加強銀行卡風險管理,建立風險防範機制,嚴厲打擊銀行卡犯罪,努力從源頭上預防銀行卡犯罪的發生。
(9)要求相關部門規範銀行卡業務準入管理。
(10)明確提出,有關部門要盡快研究出臺相關財稅支持政策,降低通信信息成本,支持相關產業發展和技術創新,以鼓勵商戶受理銀行卡和持卡人使用銀行。
3.文化部、中央文明辦、信息產業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凈化網絡遊戲軟件的工作方案》。
2005年7月,文化部、中央文明辦、信息產業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網絡遊戲軟件清理工作方案》。
網絡遊戲作為電子商務的壹個新分支,近年來在中國發展迅速,產值從2000年的3000萬元增長到2004年的36億元。但發展中也存在壹些嚴重問題:部分網絡遊戲產品含有淫穢、色情、賭博、暴力等不健康內容,進口網絡遊戲產品在國內市場占據主導地位,“私服”“外掛”侵犯知識產權。
根據五部門制定的《關於凈化網絡遊戲軟件的工作方案》,凈化網絡遊戲的重點是:壹是嚴厲打擊含有淫穢、色情、賭博、暴力、迷信、權錢交易、危害國家安全等內容的網絡遊戲產品及相關經營行為;二是查處未經主管部門內容審查即上線運營的境外遊戲產品;三是清理未經主管部門許可從事網絡遊戲經營活動的單位;四是嚴厲打擊“私服”“外掛”等侵犯知識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第五,積極引導輿論。
在凈化工作中,文化部清理現有互聯網文化單位,向社會公布查處非法網絡遊戲的電話和網站,依法嚴厲查處色情、暴力、賭博等違法內容,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未經文化部許可從事網絡遊戲的,將被依法取締,包括各類以電子競技名義進行的網絡遊戲比賽。大力淘汰未經文化部審查備案的網絡遊戲產品。未經文化部審查備案的網絡遊戲產品不得在中國境內運營,不得作為電子競技等網絡遊戲比賽使用。網吧禁止經營非法遊戲,網吧禁止出售其點卡。
同時,文明辦將通過宣傳揭露和譴責不良網絡遊戲產品及相關經營行為,註重疏堵結合,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通信管理部門要求非法遊戲網站接入服務商暫停或停止非法網站的接入。公安機關將依法懲處利用網絡遊戲實施犯罪的網站和經營者,嚴懲犯罪分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嚴格控制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的市場準入,加大對無證網絡遊戲的查處和取締力度。
4.教育部、商務部印發《教育部、商務部關於推動有關高校進壹步加強電子商務理論和實踐研究的通知》。
2005年6月10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電子商務的意見》,充分發揮高等學校在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中的作用,教育部、商務部發布了《教育部、商務部關於推進高等學校電子商務理論與實踐進壹步研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從七個方面部署了電子商務理論和實踐研究工作:
(1)關註電子商務理論研究。要發揮高校理論研究的專長,及時跟蹤國際電子商務發展的動向和趨勢,緊密聯系中國實際,深入開展電子商務理論研究。
(2)加強電子商務教師特別是青年教師研究能力的培養。
(3)高校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合作研究,重點研究電子商務在外貿流通領域的應用,通過科研項目、政策研究、參與咨詢等方式掌握第壹手資料,在理論分析的基礎上提出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供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參考。
(4)各級商務部門要主動關心、支持和協助高校開展電子商務理論研究和實踐,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5)繼續推進產學研結合。有條件的高校要組織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