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自第壹次在外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壹種商品以同壹商標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可以根據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商標註冊申請的副本;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